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02执12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烨顺闻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街**2-3-A。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宏昕康新中医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兴大道(芭蕉村路段)铜仁大健康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贵州烨顺闻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宏昕康新中医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民初2812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贵州宏昕康新中医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烨顺闻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0元、质保金1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及执行费68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宏昕康新中医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烨顺闻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宏昕康新中医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之日支付10万元,2019年12月支付10万元,2020年1月支付10万元,余款17万元于2020年2月付清,如未履行铜仁宏昕康新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执129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智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 坤
书 记 员 王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