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仲平。
被执行人: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荣。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6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769825.00元(本金5000000.00元、利息670625.00元、诉讼费46800.00元、执行费52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杨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