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自然资源局,住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方,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荣,总经理。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与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26日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802执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继军
审判员 孙 政
陪审员 黎春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阳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