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自然资源局,住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方,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荣,总经理。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与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26日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802执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继军

审判员  孙 政

陪审员  黎春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阳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