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大通管道有限公司、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财保83号

申请人:四川大通管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65068111F)。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西城村。

法定代表人:赵斌,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岳,系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208293199)。

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办事处九华村七组红星商业广场(民兴)1-1。

法定代表人:王荣,系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大通管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大通管道有限公司诉讼财产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提交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编号:ACHD210Z0121Q000265X)在限额人民币420000.00元内作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0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2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大通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平

书 记 员 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