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自然资源局,住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方,系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荣,系总经理。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与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8民终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46435.00元(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2975282.00元,案件受理费39000.00元,执行费3215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祝继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