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1执保665号
向**、贵州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县新融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向**申请保全贵州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县新融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605000.00元额度内冻结被保全人贵州筑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20×××56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08月02日至2022年08月01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陈俊
法官助理李厚成
书记员张安歌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