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5508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首钢一区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5602749X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首钢设计院西配楼301-3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2291902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