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初字第5328号
原告:**,农民。
被告:北京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任业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