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曲靖市正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302民初8154号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乐歌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波,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7140355L。
地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特别授权代理人:吴江昆,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曲靖市正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正邦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惠玲,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697650046。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特别授权代理人:孙鸿波、王蕊(实习律师),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何应辉,系公司股东。
原告云南乐歌公司诉被告曲靖正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云南乐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江昆,被告曲靖正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鸿波、何应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乐歌公司诉称,原告是专门做太阳能及配套设施销售、安装的公司。2017年6月11日,被告拟采购一批太阳能及配套设施,经双方协商,签订太用能设备供货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太阳能集热器及保温水箱;工程型保温水箱20吨3个、10吨1个,共70吨,每吨1300.00元,其中保温水箱支架2个加高1.5米(20吨1个,10吨1个),增加费用2000.00元,共计货款93000.00元;如有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合同总价20%的违约损失费。
协议签订当天,被告按约价款的30%向原告支付定金27900.00元。之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及协议约定的设备安装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至今。根据协议第二条第二款“工程型拼装保温水箱拼装完成,双方对水箱进行试水检验,检验合格后,被告在检验合格之日起4天内将工程型拼装保温水箱剩余货款65100.00元支付给原告”之约定,被告应当在检验合格后4天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催要仍欠款65100.00元,就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借口搪塞推诿未付。原告安装的该套设备由师宗县人民医院投入使用,至今未提出任何意见。师宗县人民医院早已支付了该套设备的采购款,被告却迟迟未向原告支付余下货款65100.00元。2017年7月初至今,原告多次索要欠款65100.00元,被告找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请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100.00元;被告按双方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18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曲靖正邦公司辩称,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销售协议属实,但违约方是原告,被告未违约;双方约定第二笔货款的支付条件是双方就产品试水实验合格,原告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标的物经过双方一致检验合格,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支付。
被告曲靖正邦公司反诉称,2017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太阳能设备供货协议,被告向原告采购大阳能集热器及保温水箱。协议第一条约定,设备保温层厚度不低于50mm,外壳为不锈钢板;第三条约定,整机质保期为3年;第四条约定,如有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合同总价20%的违约损失。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在协议签订当日向原告支付了合同总价款30%的定金27900.00元。
大阳能保温水箱拼装完成后,被告在水箱试水检验过程中发现,因原告未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保温水箱未按照要求四面保温,保温层厚度不足50mm,外观生锈,保温不规范,安装的大阳能真空管玻璃破裂等问题,致使太阳能管以及保温水箱达不到正常标准。经被告多次催告,原告拒绝对不符合标准的水箱进行更换,由此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保温水箱,使业主方不能正常使用太阳能设备,并给被告造成损失。请求判决由原告立即更换合同约定的4个(70吨)大阳能保温水箱;由原告承担违约金18600.00元;反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云南乐歌公司针对反诉辩称,被告采购的太阳能及配套设备都已经正常投入使用,并没有影响业主方的正常使用;对于被告陈述的真空管破损问题,合同已约定有千分之十的破损率,并且原告已补真空管170根;关于保温水箱,原告按合同约定,对内胆采用304不锈钢材质,外壳采用201不锈钢材质,不锈钢材质概念是不容易生锈,而不是不生锈;原告没有违约,如果有违约情形,原告怎会于2017年11月26日履行了另外一份合同,产生了第二次买卖,11月29日被告以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11万元货款。
原告云南乐歌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太阳能设备供货协议,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就太阳能设备(包含保温水箱、真空管、支架、工程连接器)供货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照片26张,用以证明原告做了五面保温,业主方师宗县人民医院正常使用太阳能设备(包含保温水箱、真空管、支架、工程连接器)两年多,并没有存在保温效果不正常的情况。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委派项目负责人刘波亲自到项目所在地师宗县人民医院就供应的太阳能设备采用手机实地拍照。
3、增值税发票3份、财务记账单1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5100.00元未支付。被告应支付203000.00元,2017年6月15日被告通过对公账户支付27900.00元(保温箱30%的订金),6月23日支付货款110000.00元(购买5000支真空管、支架),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5100.00元。
经质证,被告曲靖正邦公司对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协议明确约定水箱保温层的厚度不低于50㎜,整个保温水箱表面均应做保温层(不是哪几面需要做,哪一面不需要);对证据2中的23张照片(就真空管拍摄的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双方就保温水箱的争议焦点没有关联。另3张照片是消防水箱的照片,是借用我方名义取得,取得属非法,经我方核实不是原告交付给被告的水箱,原告也认可是消防水箱,不是其提供,所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3中的发票是真实客观的,也证明被告支付了定金,被告之所以没有支付尾款是原告违约在先。对账单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其中三张照片所涉及的消防水箱不属原告售卖产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余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充分证明双方设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所涉及真空管外观使用后的状况及被告尚未支付货款65100.00元的基本事实成立。
被告曲靖正邦公司针对其反诉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用以证明反诉原告的主体资格。
2、太阳能设备供货协议一份、保温箱照片四张,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原告违反协议约定,保温层厚度低于50㎜,外观生锈,保温水箱不能正常使用;原告违约,应当承当合同总价20%的违约损失,即赔偿违约损失18600.00元。照片可以证明保温层的厚度经过被告用卡尺测量后,确定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是50㎜,经测量,保温层的厚度不规范,有30㎜的、40㎜的、50㎜的,厚度不均匀导致保温效果较差;保温水箱应当达到的保温标准是四周(前后上下左右)全方位的保温层覆盖。原告陈述做了五面保温,没有对保温水箱进行全方位保温,也是导致保温效果较差的原因。合同约定采用聚氨脂发泡保温材料,但现场发现底部采用的是泡沫保温材料。第1、4张照片证明外壳及支架已经生锈,使用的材料是不锈钢,不符合合同规定。
3、工作联系单一份、整改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业主师宗县人民医院多次提出整改要求,原因是被告安装的太阳能设备不符合协议约定,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水箱不能正常保温、太阳能真空管破裂等诸多问题,应当立即更换。
经质证,对证据1无意见;对证据2中的太阳能设备供货协议无意见。保温层照片4张的真实性无异议,交付使用两年半之后发生生锈现象,而不是我方供货的初始状态,设备在使用期间有一定的老化腐化现象正常;同样是使用两年后的状况,聚氨脂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收缩和变化,所以经过两年后的收缩变化会有一定的偏差。保温水箱底部没有采用聚氨脂材料,按照常规不需要采用聚氨脂材料,使用泡沫材料便可;水箱有六面,顶部需要留排气口和维修口,所以不需要覆盖保温材料。照片产生在设备运行两年后,制作保温层主要原材料是聚氨脂,保温层的厚度在使用过程中随着时间的进程和受气温影响,聚氨脂会发生一个自然的收缩过程,自然收缩导致现在测量的厚度有一定的偏差属正常。被告确认没有将工作联系单、整改通知书转发给原告,对证据3不认可。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充分证明被告的主体信息、经营范围,双方设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水箱的外观现状。被告是从事太阳能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的公司,对太阳能设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双方在水箱安装后经被告验收交付第三方使用,此后二年多仅就存在的问题两次向原告提出处理(维修、保修)要求,并未提出质量问题。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定如下法律事实:
2017年6月11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签订太用能设备供货协议,约定:1、联箱外壳尺寸160mm×180mm拉丝银;2、联箱内胆材料304-2B不锈钢,厚度0.31mm;3、镀锌板支架,厚度不低于1.2mm;4、太阳能真空管采用乐歌牌紫金钻高效集热管,规格φ58mm×180omm;5、工程型拼装保温水箱,内胆材料为SUS304-2B,保温层厚度不低于50mm,外壳为不锈钢板(模块)。
供货数量及货款:1、被告向原告采购工程型太阳能集热器(含连接器、真空管,支架),预计17000管,每管22.00元,不含支架的每管19.00元;2、工程型装保温水箱20吨3个,10吨1个,共70吨,每吨1300.00元,保温水箱支架加高2个(20吨1个,10吨个),每个加高1.5米,支架加高总费用2000.00元,保温水箱总货款93000.00元。原告免费按10‰的比例为被告进行破损补管,预计补真空管170支;4、以上数量由被告按实际情况分批采购及支付相应货款。
付款方式:1、在太阳能集热器发货前由被告支付本次发货数量实际货款,原告收到货款后安排发货,原告负责协助找车将设备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运费由被告承担;2、协议签订后,对工程型拼装保温水箱由被告支付工程型总货款9.3万元的30%作为定金,根据被告通知时间由原告将工程型保温水箱材料运送至指定地点(运费由被告承担),并组织进行拼装施工,拼装完成后,双方对水箱进行试水检验,检验合格后,被告在检合格之日起4日内将工程型拼装保温水箱剩余货款65100.00元付清;3、以上货款含税,由原告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
供货时间:被告需提前2天通知原告发货时间及地点;2、运费由被告负责,原告有责任帮助被告办理物流相关事宜;3、设备除不可抗力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外整机质保三年。
另约定:1、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2、如有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合同总价20%的违约损失费。因原告原因到货延误及价格上调,视为违约。
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告支付定金27900.00元。原告随后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协议约定的工程型拼装保温水箱、太阳能集热器5000支(含连接器、真空管、支架)运至被告指定的师宗县人民医院。2017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太阳能集热器5000支(含连接器、真空管、支架)对价款11万元。2017年7月原告就工程型拼装保温水箱拼装完毕予以安装,被告在原告安装后验收确定合格并投入使用至今。
2018年11月18日师宗县人民医院以工作联系单致函被告:巡查发现太阳能真空管破裂、水管保温不规范、水箱未按要求四面保温、且外观生锈、空气源热泵未安装,要求被告落实完工。2019年9月18日师宗县人民医院以整改通知书致函被告:发现太阳能真空管经常性爆管(夏天及冷冻天出现)、水管保温不规范、保温水箱保温效果不好(忽冷忽热)、保温水箱外观生锈、空气源热泵未安装,要求被告落实完工。被告在原告安装后曾两次向原告提出对太阳能设备做相应处理。原告应被告要求予以相应处理。2017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货款额203000.00元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乐歌公司与被告曲靖正邦公司签订的太用能设备供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云南乐歌公司按约履行交货及安装义务,被告曲靖正邦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云南乐歌公司完全支付货款,其未完全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支付。原告云南乐歌公司主张被告曲靖正邦公司给付下欠货款65100.00元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本院审理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就标的物予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法律事实与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其余货款65100.00元,其未支付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须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损失,根据双方当事人就违约后损失计算方式之约定,按此计算,损失为18600.00元(被告逾期支付达33个月,折算月利率为0.86%),原告请求的损失额具有合理性,且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应当属保修期间应当由原告作相应处理的事宜,不属于质量问题。一是标的物已经被长期使用;二是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之约定予以验收合格;三是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标的物有质量问题。原告的辩解理由成立,被告反诉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曲靖市正邦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尚欠货款65100.00元,并给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18600.00元,合计837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二、驳回被告曲靖市正邦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892.00元,由被告曲靖市正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被告曲靖市正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龚占金
人民陪审员  覃立雯
人民陪审员  潘根姬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