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盐边民初字第1984号
原告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成,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31.23元,由原告云南乐歌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