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米兰远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执行四川米兰远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装修工程款700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至2018年6月***日受偿9250元,其余未受偿。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