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米兰远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米兰远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米兰远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执行四川米兰远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装修工程款700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至2018年6月***日受偿9250元,其余未受偿。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