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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华祥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03民初5615号
原告:德阳华祥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742715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红,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华祥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华祥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阳华祥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征诉讼费。
代理审判员王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