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03民初5615号
原告:德阳华祥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742715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红,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华祥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华祥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阳华祥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征诉讼费。
代理审判员王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