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11财保44号
申请人:***,男,彝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7月5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申请人:四川天丰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7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