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23财保732号
申请人尉氏县鑫胜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建院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11853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省建院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111853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仝新华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