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21民初442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建院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建院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9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燕
书记员 崔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