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05民初518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
法定代表人:余觉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76114。
法定代表人:蒋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书面通知原告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期限届满,原告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出起诉,但不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