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10183号
原告: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761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双方已就工程款支付时间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34元,减半收取计7117元(原告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14234元,由本院退回7117元),由原告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龚竹梅
人民陪审员黄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邵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