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3774号
原告: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布龙路1010号智慧谷创新园大楼8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76114。
法定代表人:蒋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坚,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美绿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城2号楼609-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1845P。
法定代表人:魏美娥。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美绿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能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202.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5元,本院予以退还人民币1202.5元。
审判员 陈蕾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