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26民初412号
原告:新疆新能源科莱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24层2401B号。
法定代表人:车彦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靖宇,新疆行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兴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昌路252号九方财富广场1座商业办公楼3层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远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新能源科莱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兴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新能源科莱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能源科莱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成立,现原告新疆新能源科莱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能源科莱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1.63元,由原告新疆新能源科莱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尹业红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蒙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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