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6民初7139号
申请人:新疆兴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毅,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县。
申请人新疆兴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兴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57892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以其出具的一份保单编号为YG152QZ1,责任限额为757892元的《保单保函》(财产保全申请人:新疆兴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保险期间: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兴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75789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309.46元,由申请人新疆兴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姜金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