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1行初434号
原告临沂市华夏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毛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亮,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正刚,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龚正,省长。
委托代理人董君,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晓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华夏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安监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案件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存在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华夏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华夏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才
人民陪审员 王元华
人民陪审员 韩瑞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恩勇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