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华厦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弘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华厦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弘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华厦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02执430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16829134X。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弘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工业路东首,组织机构代码763655398。
负责人**发,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华厦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70605166X。
负责人毛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临沂市弘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华厦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91802.4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尤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