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22411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北村团忠北路2排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森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友,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紫蝶,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6号楼。
负责人:徐旭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茂,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欣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长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