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财保66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38号院1号楼9层9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亿合聚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亿合聚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4-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坤。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农行银川兴庆支行;账号:×××,开户行:农行银川兴庆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支行营业部;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塞上骄子支行;账号:×××,开户行:交通银行银川长信支行;账号:×××,开户行:交通银行西塔支行)银行账户内人民币27402421.4元。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27402421.4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农行银川兴庆支行;账号:×××,开户行:农行银川兴庆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支行营业部;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塞上骄子支行;账号:×××,开户行:交通银行银川长信支行;账号:×××,开户行:交通银行西塔支行)银行账户内人民币27402421.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