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星公路1084号1136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裕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13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海东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裕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1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裕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东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裕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裕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20,200元和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裕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 强
审 判 员 徐 强
审 判 员 陈 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