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等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3民初9580号 原告: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358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91440300MA5EHX7Q96。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7383。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936981。 原告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419.30元;2.原告无需补足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74091.89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被告于2017年6月22日入职原告正阳投资 开发公司分公司处。 二、工作岗位:保安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18年1月1日,原告正阳投资 开发公司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乙方(即被告)每月基本工资2130元,每月工资4400元(税前)”。2019年1月22日,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每月基本工资2200元,每月工资4400元(税前,含加班费)”,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加班费以合同约定基本工资标准(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为核算基数。” 四、最后工作日:2019年10月12日。 五、考勤情况:分两班倒,由专职人员进行手工排班考勤。 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被告的具体工作时间为,每月休息日加班4天,每天12小时;正常工作日每天加班4小时;法定节假日均需正常上班。 六、每月工资扣费问题:被告主张其每月工资中固定扣项只有社会保险费,原告不予认可,称除了社保还有住房公积金,并提交了“深圳市公积金历年缴存明细表”打印件,该证据没有加盖出具机关的印章,被告亦表示无法确认,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七、关于加班工资: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 数有争议。被告主张该期间法定节假日每天上班12个小时,原告则主张每天上班8小时。 本院认为,原告确认了被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但未举证证明具体加班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在法定节假日上班12小时。 关于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被告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每月工资标准为4400元,被告在仲裁阶段主张以3800元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未超过月工资标准,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在仲裁阶段主张超过4400元包含了部分加班费,原告不予认可,但未举证证明,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 关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问题,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每月工资包含了加班工资,根据被告该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及社保缴交情况,计得被告该期间部分月份的小时工资低于同期深圳市最低小时工资(详见附表),故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应予以补足支付,具体月份和金额详见附表。 经核算,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应支付被告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74091.89元。 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被告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0月13日解除。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主张由于被告所在物业小区重新进行招投标,其公司没有中标,致使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被告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确认其原工作小区更换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双方曾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有过协商,但未协商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已确认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原告进行过协商,原告基于协商不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解除,但应向被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鉴于被告在仲裁阶段主张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883.86元,未超出法定计算标准,故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应向被告支付4883.86元。 九、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系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故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应对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仲裁情况:因本案争议事项,被告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419.3元(2017年6月22日至2019年10月12日即4883.86元/月×2.5月×2=24419.3元);2.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支付平时加班工资62899.2元(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2日即21.84元/小时×20天/月×4小时×24个月×1.5=60278.4元);3.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0319.36元(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2日即21.84元/小时×4天/月×12小时×24月×2=48222.72元);4.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7297.28元(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2日即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每年加班5天,两年共计22天即22天×21.84元/小时×12小时×3=17297.28元);5.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954元(2019年10月1日至12日4883.86元/30×12=1954元);6.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支付拒不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48836.6元(2019年1月1日至10月12日4883.86×10个月=48838.6元);7.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被告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4883.86元;8.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支付克扣被告工资980元(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即40元×14个月=980元);9.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赔偿责任。该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深罗劳人仲案[2019]23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419.30元;2、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补足支付被告***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74091.89元;3、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补足支付被告***2019年10月1日至10月12日期间工资(含加班工资)2958元;4、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对原告正阳投资开发公司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一个月工资人民币4883.86元; 二、原告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74091.89元; 三、原告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10月1日至10月12日期间工资(含加班工资)2958元; 四、原告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萍 附表:单位:元 时 间 月工资 最低小时工资 小时工资 延时加班小时数 休息日加班小时数 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数 已支付加班工资 补足支付加班工资 2017年11月 4454.24 12.24 21.84 84 48 / 54.24 4794.24 2017年12月 4419.17 12.24 21.84 88 48 / 19.17 4960.35 2018年1月 5800.14 12.24 21.84 80 48 12 1400.14 4103.54 2018年2月 5342.53 12.24 21.84 64 48 36 942.53 5609.47 2018年3月 4629.43 12.24 21.84 80 48 / 229.43 4488.01 2018年4月 4884.90 12.24 21.84 80 48 12 484.90 5018.78 2018年5月 4893.44 12.24 21.84 84 48 12 493.44 5141.28 2018年6月 5034.67 12.24 21.84 80 48 12 634.67 4869.01 2018年7月 4796.32. 12.24 21.84 84 48 / 396.32 4452.16 2018年8月 4793.11 12.64 21.84 84 48 / 393.11 4455.37 2018年9月 5347.25 12.64 21.84 80 48 12 947.25 4556.43 2018年10月 5843.205 12.64 21.84 80 48 36 1443.20 5632.96 2018年11月 4793.40 12.64 21.84 80 48 / / 4717.44 2018年12月 4793.40 12.64 21.84 84 48 / / 4848.48 2019年1月 4937.25 12.64 11.43 84 48 12 / 523.23 2019年2月 5444.94 12.64 11.49 64 48 36 / 546.42 2019年3月 4683.4 12.64 11.83 84 48 / / 322.04 2019年4月 5191.09 12.64 12.19 80 48 12 / 193.55 2019年5月 5087.25 12.64 11.94 80 48 12 / 297.39 2019年6月 5082.85 12.64 12.1 76 48 12 / 225.95 2019年7月 4822.4 12.64 12.37 80 48 / / 107.2 2019年8月 5087.25 12.64 12.85 84 48 / / / 2019年9月 5087.25 12.64 11.94 80 48 12 / 297.39 合 计 74091.89 备注:1.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小时工资=3800元÷21.75天÷8小时;2.201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小时工资=月工资÷(21.75天×8小时+延时加班小时数×150%+休息日加班小时数×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数×300%);3.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补足支付加班工资=小时工资×(延时加班小时数×150%+休息日加班小时数×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数×300%)-已支付加班工资;4.201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补足支付加班工资=(最低小时工资-小时工资)×(21.75天×8小时+延时加班小时数×150%+休息日加班小时数×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数×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