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79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向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东路向西村东区*号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都市名园*座*楼*************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向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西公司申请再审称:正阳公司与向西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三)》合法有效,涉案商铺至今未办妥房产证,正阳公司已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涉案商铺价值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二审判决将正阳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视为其已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并将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损害向西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向西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关于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向西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三)》的约定办妥涉案商铺的房产证,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根据《和解协议(三)》的约定,延期办证违约金标准为按房产价值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虽然向西公司没有直接提出违约金过高的主张,但其一直主张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视为其对违约金提出了调整请求。因此,二审判决结合本案案情、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程度,酌情对违约金计算标准进行调整,并无不当。
综上,深圳市向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向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余洪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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