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戎永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20857号
原告: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3585M。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戎永生,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广广东省惠来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通知原告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正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晓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