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02执2110号
申请执行人:石杰集成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耿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吉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市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LINGHARRY。
本院在执行石杰集成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吉创光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吉创光电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10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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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沈金龙
审判员 刘金星
审判员 宁辉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