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宁波金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围海新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91民初2697号
原告:宁波金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13377801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荟巷99号1301、1305室。
法定代表人:周节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宇,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围海新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08913623G)。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青年西路535弄江家新村。
法定代表人:胡国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金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围海新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金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宇,被告宁波围海新晟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金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监理报酬监理费人民币296908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因被告承建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后殷村1号居住A、B地块项目,委托原告完成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双方经协商一致,于同月6日签署《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监理范围,双方权利、义务,监理报酬等,同时在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约定“1.在工程监理费用合同总价为1484540元,属一次性包干总价;2.(5)所有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三日后30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监理义务,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支付监理报酬义务,现委托监理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取得《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监理费用合同总价的20%计人民币296908元。
被告宁波围海新晟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围海新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金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96908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4元,减半收取2877元,保全费2005元,合计4882元,由被告宁波围海新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仙方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力笋
代书记员 汤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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