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执167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委托代理人:郑佳,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信裕路73、75号。
法定代表人:吴科林。
关于***与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06民初115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0802元;
二、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1000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亦未向本院说明情况。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财产情况及执行情况如下:
一、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F××××汽车,本院依法采取档案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从2021年10月22日至2023年10月21日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续封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否则,自行承担因逾期而自动解除冻结、查封、扣押的后果。】,由于该车辆无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车辆下落,故暂无法强制处分。
除上述车辆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106执16702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蕴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展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