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246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林永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标、朱锋杰,均系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科林。
关于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15892号民事调解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即:向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7318.94元及违约金、律师费、原案件受理费等,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多方查控,依法冻结、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账户仅有零星余额,部分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另相关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截至2022年2月22日止,申请执行人若要申请继续冻结,应在该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158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州市竣开工程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24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邓劭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