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91民初1802号之一
原告:吴江区震泽镇凯运建筑安装工程部。
经营者:钱春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训义,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娟,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兴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泽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国。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江区震泽镇凯运建筑安装工程部与被告重庆兴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吴江区震泽镇凯运建筑安装工程部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区震泽镇凯运建筑安装工程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江区震泽镇凯运建筑安装工程部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4383元,由吴江区震泽镇凯运建筑安装工程部负担。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康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