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5民初1498号
原告:***,女,四川省苍溪县人。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峰街**。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现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兴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红石头路**11-15/div>
法定代表人:龚泽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革,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该公司项目副经理。
被告:***,男,四川省苍溪县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兴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2020年11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