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5民初1497号
原告:***,男,汉族,正宁县人。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峰街**。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兴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红石头路**11-15/div>
法定代表人:龚泽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兴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