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思创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6571号
原告:贵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8层C区C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3Q4A8E。
法定代表人:张晓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基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汕头市思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古溪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29238813H。
法定代表人:李杰波。
原告贵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思创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贵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贵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