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747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侨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瀚海北金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8236054W。
法定代表人:唐金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郑,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78MT5P。
法定代表人李晶,总经理。
关于郑州侨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4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侨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06月2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