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侨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侨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义煤集团汝阳天泽金鼎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汝执字第255-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侨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天泽金鼎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天泽金鼎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侨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天泽金鼎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天泽金鼎煤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义煤集团汝阳天泽金鼎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