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德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连云港赣榆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德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7民初8301号
申请人:连云港德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龙河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赣榆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环城南路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严佳杰,董事长。
申请人连云港德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赣榆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连云港德晖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连云港赣榆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万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赣榆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万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