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23644号
原告:广州市冰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易科明。
委托代理人:谭红斌、**,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顺达聚氨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丁悦然。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冰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顺达聚氨酯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冰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5540元,由原告广州市冰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