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冰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冰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郴州福林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肖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民终2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升,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冰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博(系易科明之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满生,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福林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福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德军,男,1977年1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凯,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广州市冰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郴州福林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肖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上诉人广州市冰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冰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冰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9元,减半收取1199.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广州市冰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元,减半收取1186.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冰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桐辉
审 判 员 黄湘南
审 判 员 王梅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肖露华
书 记 员 魏小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