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冰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敬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冰峰冷冻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成民终字第590号
上诉人(原审敬业公司)四川敬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嘉宜路352号1栋。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冰峰公司)广州市冰峰冷冻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中路3号213。
法定代表人易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洪波,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敬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冰峰冷冻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3)温江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敬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委托代理人曾强,被上诉人冰峰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洪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2日敬业公司(甲方)与冰峰公司(乙方)签订《冷库成套工程总包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和相关资料,承建甲方的温江5000吨气调保鲜库,项目内容为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速冻设备制冷、全套工程及安装(含三洋主机、成套辅机、EPS库体;菱设RSPT-L750×9-2000双螺旋速冻机;ICECREAM成套设备);项目造价:含税价为6370000元,其中三洋主机1300000元、成套辅机1900000元、EPS库体1000000元、菱设RSPT-L750X9-2000双螺旋速冻机860000元、ICECREAM成套设备1310000元;乙方按照国家设计规范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承担制冷项目内其负责供应的设备及材料的安装与施工、调试;从甲方支付预付款之日起90日内完工。合同并附总包报价书,报价书总表中速冻系统价格为1475858.35元;报价书第4页载明制冷系统以及自动检测与控制系统中各设备的具体名称、数量以及单价,该页总计金额1475858.35元,其中三洋制冷主机单价830212.5元,总价1079276.25元。除菱设RSPT-L750×9-2000双螺旋速冻机的设备验收和技术服务由厂家直接对敬业公司负责外,组合式冷库保修期为完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一年。2009年3月20日冰峰公司、敬业公司签订《冷冻成套工程总包合同补充合同》,合同对总包合同的工程款及支付方式进行了变更,并取消了ICECREAM成套设备1310000元的款项。
2009年11月13日,冰峰公司(乙方)与敬业公司(甲方)签订《关于温江5000吨气调保鲜库项目〈冷冻成套工程总包合同〉中暂缓执行的项目和价格与设计变更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载明:双方于2009年10月23日就有关三洋主机调价和进行冻库库体外观验收、设计变更事宜,现达成如下备忘录:一、暂缓执行原合同三洋主机(LCU-2401KVSMP)1台,价格830212.50元,及配套辅机410525元,合计1240737.5元。考虑到配套辅机中的蒸发冷SPL-870已经预付了定金,故甲方同意该设备90480元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办法继续执行,除此之外的暂缓执行款项应在乙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扣除。备忘录还载明增设低温平移库门,增加工程款22000元;扣除报价中”两层防水层”的工程款48000元;扣除敬业公司为冰峰公司垫付的高、低温库吊顶大梁施工费用40000元;扣除敬业公司自行采购的设备款122200元。冰峰公司、敬业公司于当日盖章确认了工程进度款明细,明细载明三洋主机(LCU-2401KVSMP)原合同金额:1300000元,暂缓设备金额:830212.5元(LCU-2401制冷主机),保留设备及金额:0.00元,自购设备及金额:0.00元,应付总金额:469787.5元,工程进度及支付比例(金额):发货前付70%(328851.25元),实付金额328851.25元,到货后按补充合同约定支付:达到85%。成套辅机原合同金额:1900000元,暂缓设备金额:410525元(LCU-2401成套辅机),保留设备及金额:90480元(蒸发冷SPL-870),自购设备及金额:90000元(中空纤维膜制氮机CA-24CP)、20000元(无油活塞空压缩机WW-1.5/14)、7400元(冷干机NE-1.6)、4800元(空压机0.1/7),应付总金额:1457755元,工程进度及支付比例(金额):发货前付70%(1020428.5元),实付金额1020428元,达到85%。明细单备注2载明”增加工程(库板维护钢)10000元。2010年冰峰公司(乙方)、敬业公司(丙方)和大连冰山菱设速冻设备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关于支付购买RSPT-L750×9-2000双螺旋速冻机的货款的方式的协议》约定:购买RSPT-L750×9-2000双螺旋速冻机由丙方直接向甲方购买,甲方直接向丙方供货、丙方直接向甲方支付货款。2010年4月12日敬业公司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11年11月3日冰峰公司、敬业公司对工程中需要改进的事项以及质保期内更换配件的费用等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敬业冷库工程补充协议》。
2009年9月15日敬业公司与四川绿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SPL-870、495蒸发冷凝器底座及钢构支架制作安装协议书》,约定由绿宇公司为两套设备支架进行制作和安装,对钢构刷防锈油漆,并对两套设备支架底座进行土建。2010年11月22日敬业公司与大连冷冻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四川敬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速冻食品项目合同书》,敬业公司将速冻冷冻工程交于大连冷冻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敬业公司所需的冷冻设备,阀门由大连冷冻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制冷系统施工所需其它材料及施工消耗材料由敬业公司自行采购,并由敬业公司负责设备土建基础及预埋件。
审理中敬业公司提出质保期内自行修理产生费用11140元应在工程余款中扣减,冰峰公司表示同意。冰峰公司认为备忘录中载明了暂缓执行的三洋主机和配套辅机的价格,故应按1240737.5元扣减,敬业公司认为对于该部分除保留蒸发冷外,其余工程均非由冰峰公司安装施工,故该部分应按报价书中的1475858.36元予以扣减。冰峰公司、敬业公司双方对其它增加、减少的工程款、代付款以及敬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822818元均无异议。诉讼中冰峰公司撤回违约金请求,敬业公司申请对工程进行审计。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冰峰公司、敬业公司工商信息,《冷库成套工程总包合同》以及总包报价书,《冷冻成套工程总包合同补充合同》,《关于温江5000吨气调保鲜库项目〈冷冻成套工程总包合同〉中暂缓执行的项目和价格与设计变更备忘录》,工程进度款明细表,《关于支付购买RSPT-L750×9-2000双螺旋速冻机的货款的方式的协议》,《敬业冷库工程补充协议》,工程完工验收单,工程移交使用验收单,银行存款对账单,电汇凭证,《SPL-870、495蒸发冷凝器底座及钢构支架制作安装协议书》,《四川敬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速冻食品项目合同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冷库成套工程总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备忘录、付款明细、补充协议系冰峰公司、敬业公司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冷库成套工程总包合同》的内容,即冰峰公司按照敬业公司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资料为敬业公司气调保鲜库进行安装施工,并负责供应部分设备和材料可知,《冷库成套工程总包合同》属于定作承揽合同。本案冰峰公司、敬业公司的争议焦点在于速冻系统扣除的金额应为1475858.36元,还是1240737.5元。
《冷库成套工程总包合同》附件二的总包报价书明确载明三洋主机(LCU-2401KVSMP)单价830212.5元,总价为1079276.25元,冰峰公司、敬业公司均持有该报价书,对报价书内容双方明确知晓。备忘录中记载暂缓执行三洋主机价格为830212.5元,同日制作的进度款明细中再次明确暂缓设备金额为830212.5元,二份材料均加盖冰峰公司、敬业公司公章。2011年11月3日的《敬业冷库工程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七款载明”整改工作完成经甲方确认合格后一周内,即执行原合同,一次性支付应扣除外的项目余款”。冰峰公司、敬业公司签订的所有协议中,均未提及三洋主机价格由1079276.25元调整为830212.5元,进而导致工程总价款相应下调。故本院对敬业公司辩称,因备忘录暂缓项目中三洋主机价格下调导致速冻系统价格由1475858.36元变更为1240737.5元,进而工程总价亦予相应下调的意见,不予采纳。
敬业公司提出除保留蒸发冷外,速冻系统冰峰公司并未参与安装施工,但敬业公司提供的其与四川绿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与大连冷冻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书不足以证明冰峰公司未参与速冻系统的安装施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冰峰公司在从事承揽活动中,因敬业公司变更承揽工作造成损失,故而双方在签订备忘录时按照速冻系统单价扣减工程款,敬业公司为冰峰公司保留部分原本可得的利益作为赔偿,亦符合常理以及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敬业公司现应支付冰峰公司的工程款(含质保金)为295584.5元[(合同原总价6370000元-取消ICECREAM成套设备1310000元-备忘录暂缓执行三洋主机、配套辅机价款1240737.50元-敬业公司自行采购设备122200元-敬业公司直接购买双螺旋速冻机860000元+保留蒸发冷设备90480元+增设低温平移库门22000元+库板维护钢10000元+冰峰公司代敬业公司支付设备款258000元)-(敬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822818元+敬业公司代付风机吊架40000+敬业公司代付低温库两层防水层48000元)-质保期内修理费11140元]。
因冰峰公司、敬业公司争议事项为速冻系统应当扣减的金额应按1475858.36元还是按1240737.5元计算,并不涉及财会账目的清算,故对敬业公司申请审计核算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准许。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四川敬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广州市冰峰冷冻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9558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2元,由冰峰公司负担900元,敬业公司负担2752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敬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敬业公司向冰峰公司支付工程款60463.87元,一、二审诉讼费由冰峰公司负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敬业公司在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嘉宜路352号温江500吨气调保鲜库项目中的速冻系统不是由冰峰公司承揽完成的。双方签订的备忘录也只是对《冷库成套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不能证明冰峰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更不能证明冰峰公司承揽完成了该项目的速冻系统工程,上述合同并不能证明合同实际履行,冰峰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承揽完成了该项目的速冻系统。
被上诉人冰峰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敬业公司的证据中均未反映合同价款下调,在支付工程款明细表中敬业公司对应当支付给冰峰公司的款项进行了明细计算,且在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款是637万元,合同签订后敬业公司一再削减工程项目,导致冰峰公司遭受巨大损失,故敬业公司也同意给予赔偿。
二审中,被上诉人冰峰公司为证明上诉人敬业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提交了《四川敬业支付广州冰峰冷库成套工程款对账单》2份。上诉人敬业公司认为该2份证据材料系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2份证据材料系传真复印件,且被上诉人并未举出其他履行速冻系统工程的相关证据印证,故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2日敬业公司(甲方)与冰峰公司(乙方)签订《冷库成套工程总包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和相关资料,承建甲方的温江5000吨气调保鲜库,项目内容为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速冻设备制冷、全套工程及安装(含三洋主机、成套辅机、EPS库体;菱设RSPT-L750×9-2000双螺旋速冻机;ICECREAM成套设备);项目造价:含税价为6370000元,其中三洋主机1300000元、成套辅机1900000元、EPS库体1000000元、菱设RSPT-L750X9-2000双螺旋速冻机860000元、ICECREAM成套设备1310000元;乙方按照国家设计规范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承担制冷项目内其负责供应的设备及材料的安装与施工、调试;从甲方支付预付款之日起90日内完工。合同并附总包报价书,报价书总表中速冻系统价格为1475858.35元;报价书第4页载明制冷系统以及自动检测与控制系统中各设备的具体名称、数量以及单价,该页总计金额1475858.35元,其中三洋制冷主机单价830212.5元,总价1079276.25元。除菱设RSPT-L750×9-2000双螺旋速冻机的设备验收和技术服务由厂家直接对敬业公司负责外,组合式冷库保修期为完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一年。2009年3月20日冰峰公司、敬业公司签订《冷冻成套工程总包合同补充合同》,合同对总包合同的工程款及支付方式进行了变更,并取消了ICECREAM成套设备1310000元的款项。
2009年11月13日,冰峰公司(乙方)与敬业公司(甲方)签订《关于温江5000吨气调保鲜库项目〈冷冻成套工程总包合同〉中暂缓执行的项目和价格与设计变更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载明:双方于2009年10月23日就有关三洋主机调价和进行冻库库体外观验收、设计变更事宜,现达成如下备忘录:一、暂缓执行原合同三洋主机(LCU-2401KVSMP)1台,价格830212.50元,及配套辅机410525元,合计1240737.5元。考虑到配套辅机中的蒸发冷SPL-870已经预付了定金,故甲方同意该设备90480元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办法继续执行,除此之外的暂缓执行款项应在乙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扣除。备忘录还载明增设低温平移库门,增加工程款22000元;扣除报价中”两层防水层”的工程款48000元;扣除敬业公司为冰峰公司垫付的高、低温库吊顶大梁施工费用40000元;扣除敬业公司自行采购的设备款122200元。冰峰公司、敬业公司于当日盖章确认了工程进度款明细,明细载明三洋主机(LCU-2401KVSMP)原合同金额:1300000元,暂缓设备金额:830212.5元(LCU-2401制冷主机),保留设备及金额:0.00元,自购设备及金额:0.00元,应付总金额:469787.5元,工程进度及支付比例(金额):发货前付70%(328851.25元),实付金额328851.25元,到货后按补充合同约定支付:达到85%。成套辅机原合同金额:1900000元,暂缓设备金额:410525元(LCU-2401成套辅机),保留设备及金额:90480元(蒸发冷SPL-870),自购设备及金额:90000元(中空纤维膜制氮机CA-24CP)、20000元(无油活塞空压缩机WW-1.5/14)、7400元(冷干机NE-1.6)、4800元(空压机0.1/7),应付总金额:1457755元,工程进度及支付比例(金额):发货前付70%(1020428.5元),实付金额1020428元,达到85%。明细单备注2载明”增加工程(库板维护钢)10000元。2010年冰峰公司(乙方)、敬业公司(丙方)和大连冰山菱设速冻设备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关于支付购买RSPT-L750×9-2000双螺旋速冻机的货款的方式的协议》约定:购买RSPT-L750×9-2000双螺旋速冻机由丙方直接向甲方购买,甲方直接向丙方供货、丙方直接向甲方支付货款。2010年4月12日敬业公司对除速冻系统之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11年11月3日冰峰公司、敬业公司对工程中需要改进的事项以及质保期内更换配件的费用等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敬业冷库工程补充协议》。
2009年9月15日敬业公司与四川绿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SPL-870、495蒸发冷凝器底座及钢构支架制作安装协议书》,约定由绿宇公司为两套设备支架进行制作和安装,对钢构刷防锈油漆,并对两套设备支架底座进行土建。2010年11月22日敬业公司与大连冷冻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四川敬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速冻食品项目合同书》,敬业公司将速冻冷冻工程交于大连冷冻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敬业公司所需的冷冻设备,阀门由大连冷冻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制冷系统施工所需其它材料及施工消耗材料由敬业公司自行采购,并由敬业公司负责设备土建基础及预埋件。
审理中敬业公司提出质保期内自行修理产生费用11140元应在工程余款中扣减,冰峰公司表示同意。冰峰公司认为备忘录中载明了暂缓执行的三洋主机和配套辅机的价格,故应按1240737.5元扣减,敬业公司认为对于该部分除保留蒸发冷外,其余工程均非由冰峰公司安装施工,故该部分应按报价书中的1475858.36元予以扣减。冰峰公司、敬业公司双方对其它增加、减少的工程款、代付款以及敬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822818元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总包报价书》中的速冻系统工程是否系冰峰公司完成。敬业公司、冰峰公司对除速冻系统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及应付款项均无异议。对争议问题,冰峰公司应举证证明,但据其庭审陈述并未对速冻系统工程验收,且无其他完成该项目的证据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冰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敬业公司应向冰峰公司支付项目低温冷藏库902952.15元、气调库122021.08元、预冷库282274.64元、气调设备311675元、库板(EPS)1031388元、控制部分51200元、蒸发冷运费12631元、冷风机运费10000元、保留蒸发制冷设备90480元、增设低温平移门22000元、库板维护钢10000元、设备款258000元,敬业公司自行支付质保期修理费11140元、敬业公司自行采购设备122200元、敬业公司代付低温库两防水层48000元、敬业公司代付风机吊架40000元,上述款项与敬业公司已付款项2822818元品叠后,敬业公司还应向冰峰公司支付工程款60463.87元。综上,上诉人敬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3)温江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敬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冰峰冷冻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463.87元。
三、驳回广州市冰峰冷冻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4元,共计10956元,由上诉人四川敬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87元,被上诉人广州市冰峰冷冻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76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兵
代理审判员 胡 茜
代理审判员 郝 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文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