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172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创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3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等被邮局以“无人签收”为由而退回后,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网上追查。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位及人防车位收益,均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及冻结,本案已无受偿可能。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已有涉案,且金额较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执行中,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明火
审判员 王彦越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蔡莉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