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腾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米良与刘吉明、新疆龙腾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7民初168号
原告:杨米良,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被告:刘吉明,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新疆龙腾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屯坪南路185号(同和幸福城二期E区3号楼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何家永,经理。
原告杨米良与被告刘吉明、新疆龙腾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杨米良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杨米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米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米良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文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胡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