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97号
原告: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小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三友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希。
原告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