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华泰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中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3781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华泰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郭子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夏,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三友路187、189号3栋1楼。

法定代表人:张文希,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成都市华泰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华泰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华泰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华泰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成都市华泰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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