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泽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句容市宏达新型建筑材料厂诉被告安徽泽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2849号
原告:句容市宏达新型建筑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757335590N),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白兔镇兔东村严家山。
负责人:宋枝繁。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LK6K4E),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368号维也纳森林小区E-1A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周礼兵。
原告句容市宏达新型建筑材料厂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句容市宏达新型建筑材料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句容市宏达新型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 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刚
书 记 员  吴宇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