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8090号
申请人:句容市宏达新型建筑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757335590N,住所地句容市白兔镇兔东村严家山。
负责人:宋枝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泽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LK6K4E,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368号维也纳森林小区E-1A幢503室。
本院在审理句容市宏达新型建筑材料厂与安徽泽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句容市宏达新型建筑材料厂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泽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句容市宏达新型建筑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泽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24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保全费1720元,由申请人句容市宏达新型建筑材料厂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