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1932号
申请人:江苏上止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红星路8号16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3312741883。
法定代表人:冯振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兰玉,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368号维也纳森林小区E-1A幢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LK6K4E。
法定代表人:周礼兵。
被申请人:芮山林,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申请人江苏上止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芮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上止正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芮山林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上止正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芮山林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建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 昀
书 记 员 吴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