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金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汇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金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5民初1149号
申请人:山东汇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耿儿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112号1号楼A6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聊城金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城镇工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汇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诉被申请人金健建设有限公司、聊城金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健建设有限公司、聊城金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3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函(保单号021937151000041S000008)为申请人做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健建设有限公司、聊城金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山东汇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薄海冰